繼承人有農村集體土地繼承權嗎?農村集體土地是不存在繼承的情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律師處理。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
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繼承的具體情況,應當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合法的處理,對于集體土地而言并不屬于個人財產,所以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但涉及到土地承包期并沒有屆滿的,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使用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