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案件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民事案件訴訟第三人,是對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請求權,或者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的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在于維護自己的權益。在訴訟理論上,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稱為本訴;第三人參加的訴訟,稱為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就形成了本訴與參加訴訟的合并審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徹底解決當內事人之間的糾紛,避免人民法院對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能夠節省時間和費用,簡化訴訟程序。具體到
遺產繼承訴訟中,就是對待分割的
遺產有獨立請求權,或者與分割
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其他繼承人、債權人等。二、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有多久?(1)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
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3)繼承人因
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
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
起訴訟。三、
遺產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綜合上面所說的,
遺產繼承案件一般針對的就是原告還有被告,如果案件中出現了有第三人的存在,那么對于第三人也必須要找到相關的證據,從而參與訴訟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案件在訴訟的過程中只要與本案件有關系是可以參與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