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緩刑會不會被羈押?要看緩刑期間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成功的緩刑,即緩刑遵守了法定義務,表現良好,緩刑期間沒有被發現依法應撤銷緩刑的情形,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
執行。 ?注意: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說明犯罪分子沒有被
執行刑罰,此時也無須
執行,但其有罪判決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經受過有罪判決的人,具有刑事前科。但是在戰時緩刑中,如果犯罪的是軍人確有立功表現,法院應當完全撤銷原判刑罰,對行為人不視為受過有罪判決和不視為有刑事前科的人。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因為緩刑是沒有收監,沒有被羈押,相當于原刑罰沒有
執行,所以在緩刑期間再犯新罪,就按判決前犯數罪進行并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 ?緩刑一般是針對于犯罪情節較低,有悔罪表現的,已經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相關犯罪嫌疑人所進行判處的刑罰。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進行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被進行
執行原有的處罰。但是如果涉及到在緩刑期間有犯罪情況發生的話,那么犯罪嫌疑人將會判處附加刑,并且必須進行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