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還差3天到期了怎么辦?會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如果有交納保證金的還會退還保證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案件,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
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二、
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1、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
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
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
取保候審。不同意
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
取保候審。3、
取保候審的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
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只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手段,是否會判刑還需要經過合法的調查取證和審查
起訴,涉及到取保的時間屆滿的,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當事人辦理解除程序,但中如果犯罪事實成立的,應當立即進行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