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2004]81號
中國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你廳《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合同問題的函》(保監廳函[2004]9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
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法本條所確定的自愿原則是
合同法中一項基本原則,應當適用于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法第四條也規定,從事
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因此,投保人與
保險人在
保險合同中有關“
保險人按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
保險合同的約定,在
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
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
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
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我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
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
保險合同。
二ОО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