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律師如何會見的?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會見被
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
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
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
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1、律師會見被
拘留人應當在
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
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
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
拘留所領導批準;2、被
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
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3、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
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4、會見結束后,
拘留所應當對被
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5、經被
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
拘留所可以安排被
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二、刑事
拘留律師會見的程序是怎么樣的?1、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
看守所要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設置律師接待室,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開具《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由律師接待室盡快通知律師并安排律師會見。2、在審查
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除了向
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
起訴意見書復印件。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律師除了向
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出具的
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
拘留也是屬于執法人員對違法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對于在
拘留期間也是可以會見律師的,但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同時還要持相關的證件才能通過,這也是為了保障案件可以不出任何的意外,保障案件的公平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