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相對人做出處罰時必須要出具的法律文書,原則上是當場作出,然后直接送達給當事人。但實踐中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無法當場直接送達,因此就要采取其他的送達方式。那么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并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③ 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②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④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⑤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采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采用郵寄送達;
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后一種方式,在適用公告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 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②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
③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
④ 公告期滿后,即視為送達;
⑤ 登記管理機關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在看完上述內容后,相信您都已經知道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了四種,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以及公告送達,具體內容您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