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一、公然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
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是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侮辱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三、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總體來說,公然侮辱他人并不一定只停留在治安處罰階段,類似于導致被侮辱的對象自殺或精神抑郁等嚴重后果的,涉嫌侮辱別人的犯罪嫌疑人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得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