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務關系有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勞務關系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務關系屬于民事
管轄范疇,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務關系,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務
合同,將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否支付
違約金,要看勞務
合同的約定。
二、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二)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而不存在隸屬關系。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
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五)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
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三、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會產生經濟補償金,但勞務關系,簡單一點來說并沒有勞動關系那樣穩定,其實雙方可以隨時隨地的終止勞務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傷的話,也只能按照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追究單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