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由什么部門
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
行政處罰的案件
管轄是怎樣的(1)事務
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
行政處罰案件的權限范圍。可分為專屬
管轄和共同
管轄。(2)級別
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
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3)地域
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
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
管轄區域內的案件。3.
行政處罰的程序(1)立案。行政機關或有權組織決定立案的,先應填寫立案單,然后報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批準受理
行政處罰案件,并由其確定承辦人員。(2)查證。指對房地產違法行為進行的調查取證。包括傳喚、傳訊、取證三個步驟。(3)審議。分為以下步驟:匯報案情,即由承辦人員向參加審議的人員匯報案件中涉及的當事人違法事實;審查,即由審議人員對違法人員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核實;評議,審議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情節、如何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分析認定;確定處罰意見;按照審批權限呈報審批。(4)裁決。呈報的處罰意見獲得批準的,要制作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員向被處罰人宣讀。
行政處罰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5)
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被處罰人不服的,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屆滿而又不申請行政復議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告生效。已生效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強制
執行的效力,被處罰人如果拒不
執行已生效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行政處罰判決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
執行也不
上訴,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那么情節會上升一個倍。
行政處罰不是以處罰為主,只要可以積極的改正,認罰就可以沒有什么大問題。
行政處罰的形式一般是警告或者是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