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的房子到期了怎么要房租?
按
合同約定要房租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如果房東同意該租客繼續租用該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該房屋并繼續接受支付的租金,可以認為原租賃
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
合同性質變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建議保留租金收條等支付租金的憑證。
二、租房
合同到期續簽
合同怎么辦?
首先,要和房東勾通一下,是否可以續簽,如果房東不可以續簽,要問其原由,是否可加點租金來解決問題
合同并未到期,房東要提前收回房,按
合同的條款約定處理.并可以協商其它方法處理。
如
合同到期,雙方無法達成續租協議,則房東可收回房屋,提前找好其它合適的房子搬出.
三、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不定期租賃
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
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
合同。
事實上,在租賃
合同到期后,如果承租人想要搬走,而且承租人在租賃
合同到期前就已經搬離該房子的話,房東就沒有資格再去跟承租人要房租了,要房租建立在租賃期限到期后,承租人還繼續使用租賃物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