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有權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有權解除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二、
合同解除時需要注意什么
(一)
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
違約的情形,在雙方
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
違約是根本
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
違約就要解除
合同,而要判斷這種
違約是不是根本
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三)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
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
違約就解除
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四)一般來說,
合同的目的是與
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
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
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
合同。
(五)不適當履行與
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
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
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
違約方有權要求
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
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
合同被解除。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
合同的解除,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進行約定的,是擁有法定解除權的。這里的法定解除權必須要存在著具體的法定情形,通常情況是包括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的目的不能夠實現的。還有是一方不履行義務盡催告仍然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