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不動產
合同糾紛
管轄地生活中常見的不動產其實就是房屋、土地等等。圍繞不動產
合同而產生的糾紛也是比較多的,由于不動產涉及的財產比較大,因此很多時候處理這方面的糾紛都是通過訴訟方式。此時就要確定不動產
合同糾紛
管轄地,到底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關于不動產有關的糾紛的
管轄法院問題,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然而,關于此處規定的“不動產糾紛”這一籠統概念如何理解,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一切與不動產有關的糾紛都屬于“不動產糾紛”,都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另一種觀點認為,此處“不動產糾紛”應理解為不動產物權糾紛,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于專屬
管轄的范圍。鑒于不動產糾紛非常復雜,如果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歸于專屬
管轄的范圍,不僅可能造成現實中審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專屬
管轄設立的初衷;國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專屬
管轄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而是僅將不動產物權糾紛歸于專屬
管轄的范圍。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關于債務糾紛案
管轄問題的通知》中,認為該案雖然涉及房地產,但案件糾紛是純粹的給付貨幣的債務糾紛,由雙方約定
管轄法院并無不當,并不違反專屬
管轄的規定。通過這個《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傾向于不能籠統地將所有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
管轄,而是要分清該糾紛的本質究竟是不動產物權糾紛還是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
債權債務糾紛。故此,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除了實質涉及物權的糾紛而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而僅僅是因該不動產而產生的其他
債權債務糾紛,應當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約定
管轄法院而排除專屬
管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之規定,不動產所在地大多數情況下均為
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因此而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不動產法院受理該糾紛并非基于法律規定的專屬
管轄,而是基于當事人合意約定由作為
合同履行地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看完上文的內容后,相信您已經知道該如何確定不動產
合同糾紛
管轄地了吧,按照法律的規定這類糾紛一般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來電咨詢一下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