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4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問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答:(一)確有應受
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處罰的,不予
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
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容決定。二、聽證的具體程序是什么?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告知后3日內用書面形式提出;2、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或公安機關的法制機構指定的工作人員主持,本案的調查人員不得主持聽證;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理由、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申辯和質證;7、舉行聽證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交由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8、對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的申辯或質證,認真進行復核。在
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聽證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步驟,一般的
行政處罰不需要進行聽證,可以申請復議,重大
行政處罰的話就需要組織聽證會了。當事人在聽證會當中是有申辯權的,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也要依法作出相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