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什么?
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主要在于不得存在違法的條款,或者協商的情況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無效。在《民法典》頒行后,人民法院多“恪守”該條規定,判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絕對無效。二、
合同無效的強制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
合同或者部分
合同條款無效:(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
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
合同。(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
合同條款。(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
合同無效,例如:(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
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
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
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
合同,不需追認,
合同當然有效。(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
合同,該
合同無效;(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
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
合同無效。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
合同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
合同的簽訂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涉及到存在以簽訂
合同的形式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那么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