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公安局能介入嗎?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局也是可以介入的,因為由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機關偵查的,而不是檢察院偵查。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還是需要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
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由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接著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待取證完畢,偵查終結后,才移送檢察院審查
起訴。移送檢察院后,公安機關就不能再繼續辦理該案件(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二、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
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
逮捕案件,發現應當
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
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
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
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
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
綜上,檢察院在確定某個嫌疑人需要被批捕之后,公安部門會繼續協助檢察機關完成本次刑事案件的處理,并不會因為
逮捕的結果而讓檢察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工作關系就因此結束,在該案件沒有被判決之前,公安部門都是可以介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