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和侵權是否可同時追究?可以,
合同違約和侵權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即由于當事人一方的
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
合同法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
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
起訴。二、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
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
違約責任。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
合同責任中,
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
違約責任。3、義務內容的區別。
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
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
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
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
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一般來說,
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不影響
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6、責任形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
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7、責任范圍不同。
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
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
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9、訴訟
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違約和
合同侵權的行為是需要基于實際的侵權事實來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相關情況是以
合同為基礎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侵權事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