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拒收派出所能結案嗎?不可以結案,公安機關決定
拘留應予
執行,因涉及到相關原因被
拘留所拒收的,可以暫不予
執行,但后期可以繼續
執行。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在
拘留所
執行。被
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
拘留決定機關。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處理并通知
拘留所。根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
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
拘留決定機關:(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四) 被
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二、
拘留的條件刑事
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對于
拘留所拒收的情況下,顯然是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收監的條件,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暫緩
執行的,特別是涉及到生產或者生育等情況的,還需要監外
執行處理,當事人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申請延期
執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