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強制措施怎么解除?交警強制措施可以通過申請復議來解除,交警作出的強制措施是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通過的,可以撤銷強制措施。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一)、扣留車輛;(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拖移機動車;(四)、收繳非法裝置。二、《刑事訴訟法》1、第73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2、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第75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4、第58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上就是當事人對于交警作出的相關行政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具體處理情況,對于確實存在行政強制措施存在錯誤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但如果在審查后發現并不存在行政措施錯誤的,則應當保持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