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前準備什么東西?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
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2、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
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時不出示
拘留證,或先行
拘留再補辦
拘留證,都是違法的。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另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在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二、公安機關刑事
拘留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在刑事
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不會提前給當事人通風報信,所以,對于被刑事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來講自己不需要準備什么東西,被刑事
拘留了以后可以委托家屬抓緊時間找辯護人,司法機關要準備的證件主要就是
拘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