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
合同生效的規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關于
合同生效的規定是什么?
(一)勞動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
(二)勞動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勞動
合同訂立程序合法
(四)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合同無效。
二、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
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
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
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簽訂
合同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合同當事人必須就
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
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
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原則是貫徹
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
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
合同;
第二,與誰訂
合同自愿,在簽訂
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第四,在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
合同;第六,可以約定
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
合同、履行
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
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
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
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
合同,以及
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
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第二,在履行
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第三,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其實,簽
合同之前,對于
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合作事項,相關的法律制度要提前進行了解,
合同并不見得是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就一定受法律保護的,比如
民間借貸合同,當中約定的利息太高的話,這部分條款根本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