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種法院強制
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15種法院強制
執行措施有哪些?
我國法院強制
執行的措施有九種,分別是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
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
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
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
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
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強制被申請
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
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
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
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
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
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
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
執行。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
執行人一份。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查封的財產,
執行員可以指定被
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
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
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
執行員應當責令被
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
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被
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
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
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
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
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
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
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
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
執行員強制
執行。
強制
執行時,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
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
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
執行。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
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
執行人。被
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
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在
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
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
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
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
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
執行措施后,被
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
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
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綜上,現在我國規定法院可以合法強制獲取訴訟當事人財產的方式只有九種,而這些強制的方式只能施加在涉案的財產上,對于當事人其他的合法財產是不能隨意進行處理的,而且強制措施的實施也必須建立在明確當事人確有違法行為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