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的商業機密有哪些特征?商業百秘密具有四個基本特征:秘密性、管理性、實用性、價值性。(1)秘密性。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即不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2)實用性。商業秘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棄略。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信息,不具有實用性,不屬于商業秘密。(3)保密性。即權利人采取內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當權利人采取了能夠明示其保密意圖的措施,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4)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秘密自身所蘊涵容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并能實現權利人利益的目的。上述四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類型有哪些?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首先禁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即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單純的獲取商業秘密一般不會是獲取人的目的,大都是為了使用、披露等進一步的目的而獲取。2.對不正當取得的商業秘密使用的揭露行為這種行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予以明確禁止。3.來源正當但不當使用、披露的行為指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不當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行為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
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二是權利人的職工違反
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4.惡意第三人的獲取、使用、披露行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幾種侵犯商業秘密違法行為的,仍從那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種惡意狀態,應知是一種重大過失狀態,是指應當知道但因重大過失而沒有知道的情況。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范圍一般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侵權行為人拒不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的,此時被侵權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