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博行政
拘留三日有案底嗎?賭博行政
拘留三日沒有案底,
拘留只是強制措施,并不是被法院判處有罪,所以
拘留是沒有案底的。對于
行政處罰的相關檔案資料會保存在公安機關,但這種檔案基本不會影響當事人今后的生活,非司法機關與律師辦案需要,是不對外公開的。當事人在升學、招工時,還是能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另外,根據《刑法》100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犯罪嫌疑人存在賭博的違法行為的,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賭博罪的犯罪事實
量刑情況,但情節輕微的可以以行政
拘留的方式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