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
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并支付利息的
合同。” 借款
合同是要式
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借款
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
合同的主要內容依《
合同法》規定應包括借款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訂立借款
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訂立借款
合同,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 2、有價
證券; 3、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4、可依法轉讓的
知識產權等權利; 5、其他可以依法轉讓的物資財產;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依法律規定不可作為借款的抵押物: 1、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 2、集體福利設施; 3、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4、不能依法強制
執行、處分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6、被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的財產;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 借款
合同因下列原因終止: 1、
合同履行完畢; 2、協議解除; 3、因借款人的
違約,貸款人收回貸款; 4、一方行使解除權。 民間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般不采用簽訂
合同的形式,而是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口頭提出借款要求,經協商達成借款數額、利息、歸還日期、歸還方式后,由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款條,由借款人簽名、捺手印,以被借款人支付借款條上注明的借款數額時生效,但該借款條實質上已具備了
合同的性質,依《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利息的,不能違反國家限制利息的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息的四倍,計算方法與人民銀行計算利息的方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