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前是否要刑拘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本身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就是由相關的法院為保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時不得離開指定場所,并對其一切行動的監視,那么在監視居住前是否要刑拘呢?下面就請跟隨的我們一起去進行詳細的了解。
一、監視居住前是否要刑拘
監視居住前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首先看“開庭結果”,如果會判實刑,開庭前會收監,如果是緩刑以下,就不收監了。
一般的,案子到檢察院沒收監,基本就是緩刑了。
二、可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
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三、監視居住是否算刑事
拘留期限
刑拘37天應當從刑事
拘留算。監視居住、刑事
拘留都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
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于
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對于公安機關巨大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時間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的總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是本身是一種刑事
拘留的強制措施,有幾種可以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比如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和有孕在身的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沒有辦結案的這些情況需要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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