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司法解釋相關條文置留權這個詞,相信對很多人而言是陌生的,但置留權作為一種權利,在債的關系中是比較常見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合理地行使置留權對于維護利益十分關鍵,究竟置留權是什么?為您說明置留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零八條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第一百零九條 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第一百一十條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第一百一十一條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
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三條
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
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留置。第六十四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收取孳息的費用;(二)主債權的利息;(三)主債權。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
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
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
保全措施。第八十七條 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
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第九十一條 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第九十三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以上是有關置留權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債權人置留權的行使進一步做出了規范,以更好地使置留權在債的關系中發揮效力。民事法律關系是復雜的,若您還有有關置留權的相關問題,請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