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
商標使用證據認定是怎么進行的?
商標侵權的證據可以從
商標注冊證、侵權產品樣本、侵權造成的損失以及相關證明材料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
商標侵權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
起訴來進行處理。根據“誰主張、該舉證”的原則,
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如果被告進行積極抗辨,此時被告應對自己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在
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后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
商標注冊證等);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3、侵權產品樣本;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5、為各種侵權
商標或者侵權
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制、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注冊
商標已被
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注銷,與原告簽訂的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或者
商標轉讓
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并未侵犯原告的
商標專用權。二、
商標侵權四個要素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商標侵權案件之中,原告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對方確實侵權的證據,同時在法院審理此案件的過程之中,還需要擔任舉證責任。若是不能證明提供的侵權
商標證據合法,或者提供的這些證據,并不能確定侵犯了
商標,那么法院并不會判處被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