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
保險。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
保險人)向
保險公司(
保險人)投保兒童
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
保險人,經
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
保險人不承擔
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
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
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
保險人負有以下
保險責任: 1.被
保險人在
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
保險人按意外傷害
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
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
保險金額。 2.被
保險人在
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保險人按意外傷害
保險金額給付全部
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
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
保險人在
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
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
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
保險人在
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
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
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
保險人生存至
保險期滿,
保險人給付婚嫁
保險金(見附表三),
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
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
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
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
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
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
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
保險費,繳費期限與
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
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
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
保險人參加本
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
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
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
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
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
保險人申請,經
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
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
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 生效 失效 復效 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險費后,
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
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
保險單便自動失效,
保險人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 在
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
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
保險費及其利息后,
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
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
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 被
保險人在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投保人應持
保險單及時向
保險人提出
保險金給付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 1.被
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
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
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
保險人生存至
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
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
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
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附: 兒童
保險投保單 單位代號:___填單日期:__年__月__日 分戶號:__ ┏━┯━━┯━━━┯━━┯━━━━━━┯━━┯━━━┯━━┯━━━━━┓ ┃投│父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保│母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人│住址│ │郵政編碼│ │健康狀況│父親:A、B ┃ ┃ │ │ │ │ │ │母親:A、B ┃ ┠─┴──┼───┬──┴────┴┬──┬┴┬───┼──┬──┬─┨ ┃交費人 │ │與被
保險人關系 │ │住│ │郵政│月交│元┃ ┃姓名 │ │ │ │址│ │編碼│保費│ ┃ ┠────┴─┬─┼──┬─┬──┬┴──┴┬┴─┬─┼──┼──┴─┨ ┃被
保險人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實足│ │健康│A、B、┃ ┃ │ │ │ │ │ │年齡│ │情況│C、D ┃ ┠─┬──┬─┴─┼──┼─┴──┴─┬──┼──┴┬┴─┬┴────┨ ┃投│父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保│母親│ │出生│ 年 月 日│單位│ │電話│ ┃ ┃ ├──┼───┴──┼────┬─┴──┼───┴┬─┴─────┨ ┃人│住址│ │郵政編碼│ │健康狀況│父親:A、B ┃ ┃ │ │ │ │ │ │母親:A、B ┃ ┠─┴─┬┴──────┴────┴────┴────┴───────┨ ┃備注:│ ┃ ┠───┴────┬─────────┬──┬───┬───┬────┨ ┃ │ │投保│ │
保險證│ ┃ ┃經辦意見: │ │年期│ │ 號 │ ┃ ┃ │復核意見: ├──┼───┼───┼────┨ ┃ │ │婚嫁│ 元│年度 │ ┃ ┃ │ │金 │ │教育金│ 元┃ ┃ │ ├──┴───┼───┴────┨ ┃ 簽章 日期: │ 簽章 日期│年度意外傷害│ ┃ ┃ │ │
保險金 │ 元┃ ┃ │ ├──┬───┴────────┨ ┃ │ │
保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 │ │期限│ 月 日止 ┃ ┗━━━━━━━━┷━━━━━━━━━┷━━┷━━━━━━━━━━━━┛ 注:1.“健康狀況”欄的字母含義:A:健康。B:癌癥、肝硬化、癲癇病、嚴重腦振蕩、精神病、嚴重心臟病(心功能Ⅱ級以上)、嚴重高血壓(經常在200/105mm)、血管硬化癥。C:殘疾。D:低能。 2.健康狀況應據實在相應字母上劃“●”。如系A以外的項目,須在備注欄內寫明具體病名、程度等。如有隱瞞情事,
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劃B者不適用本
保險條款第七條因該疾病死亡免交
保險費的規定。 3.粗框內由
保險公司填寫,本投保單須經
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出具
保險證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