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保管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和《倉儲保管
合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存貨方和保管方根 據委托儲存計劃和倉儲容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
合同。 第一條 儲存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品名: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貨物包裝: 第二條 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資料 第三條 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條 貨物入庫、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第五條 貨物的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第六條 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保管方的責任 (1)在貨物保管期間,未按
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 質、污染、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對于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國家和
合同規定的要求操作、儲存,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 償責任。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應按
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
違約金 元。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 除按
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5)其它約定責任。 2、存貨方的責任 (1)由于存貨方的責任造成退倉不能入庫時,存貨方應償付相當于相應保管費 %(或 %) 的
違約金。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存貨方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向保管方償付
違約金 元,或按雙 方協議辦。 (2)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貨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必須在合中注明,并向 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貨物毀損、倉庫毀損或人身傷亡,由存貨方承擔賠償 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3)貨物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時處理,造成的損失由存貨方承擔。 (4)未按國家或
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示對儲存貨物進行必要的包裝,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由 存貨方負責。 (5)存貨方已通知出庫或
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致使貨物不能如期出庫,存 貨方除按
合同的規定交付保管費外,并應償付
違約金 元。由于出庫憑證或調撥憑證上的差錯所造成 的損失,由存貨方負責。 (6)按
合同規定由保管方代運的貨物,存貨方未按
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未按規定期限變 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接貨人,應承擔延期的責任和增加的有關費用。 (7)其它約定責任。 第八條 保管期限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變更和解除
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
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 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 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 機構出 具。按照事故對履行
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決是否解除
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
合同的責任, 或者延期履行
合同。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一條 貨物商檢、驗收、包裝、
保險、運輸等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本
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合同法》和《倉儲保管
合同實施細則》
執行。 存貨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 鑒(公)證意見: │ │ │ │ │ │ │ │ │ │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