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由哪個機關
執行?
管制的
執行機關是由社區矯正機構,即司法局或司法所,不是社區,也不是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
執行。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
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并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
第二百七十三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
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在監管工作中,要依靠群眾對罪犯逐個建立監督考察小組,依法對罪犯進行經常性的認罪服法教育和監督考察。
定期組織群眾對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進行評議。對于出現遷居、死亡等變動情況,應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機關。
應當減刑的,由公安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由受理減刑建議書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定。
如果在管制期間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其余罪,應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
執行機關即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并且發給本人解除通知書。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同時宣布恢復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