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主張精神賠償金規定是什么?
(一)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
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二)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四)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哪些情況下適用精神賠償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
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于協議
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
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愿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并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現實生活當中,
離婚類型的糾紛完全是可以提出一定的損害賠償,但是必須是對方存在著一些法定過錯。比如說家暴等行為,當然了,要想提出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的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精神確實因此遭受到巨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