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一、
離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申請登記
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登記
離婚申請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申請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3、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
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6、申請登記
離婚雙方當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兩張。
二、
離婚后戶口怎么分戶
對于
離婚后分戶的處理,我國的相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公民因結婚、
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公民遷出本戶口
管轄區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并注銷戶口。
因此,如果是由于
離婚引起的分戶問題,可以帶著
離婚證、本人身份證還有戶口本,到當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