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是否照顧撫養子女等。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采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一般來說,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一)協議
離婚
1、雙方先協商好,最好對子女
撫養權、財產分配等達成一定的共識。
2、填寫好
離婚協議書,準備好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離婚。
3、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
4、如果對
撫養權、財產分配等問題達成共識了,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當場登記,并宣讀
離婚宣言,讓雙方領取
離婚證。
(二)判決
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單方提出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那么
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
離婚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