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一、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那么可能在第一次
起訴即可
離婚。而
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那么審理期限則為六個月。
如果
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例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會判決
離婚。
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后6個月再另行
起訴。
二、
起訴離婚的條件
1、
起訴離婚的前提: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男方不得
起訴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