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1、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
3、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
離婚后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
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
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后購買一處
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未對
房產分割,
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
離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
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
房產后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
房產后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