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根據
商標有關規定,對于
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 收繳并銷毀侵權
商標標識;
(3) 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
商標;
(4) 收繳直接專門用于
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6) 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于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后,其
商標侵權行為也就是指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
工商查處
商標侵權行為這類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解為以下四種: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近似的
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近似的
商標。
第一種行為是假冒行為,其余三種是仿冒行為。
假冒注冊
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