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房
拆遷是指什么?
根據《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
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
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
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
拆遷人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
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
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拆遷。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
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
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
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
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
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
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
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