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崗位消失為由辭退員工是否合法?公司以崗位消失為由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崗位消失可以進行調崗或者采取其他的措施,而不是直接的辭退勞動者辭退勞動者必須協商一致。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若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
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降薪的,再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崗位問題,有三種情況是可以的:第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即公司要有員工不勝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調崗或者培訓;第二,員工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因生產需要而作出的臨時的崗位調動或者安排。由于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除此之外,企業只能和員工協商調崗。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便是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
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在這里建議公司的管理者,對于一些關鍵崗位,如銷售、技術人員等應在入職工作時明確其錄用要求及崗位標準,定期進行工作能力考核,約定連續或累計幾次達不到要求,公司可以進行工作調整,這樣會避免發生糾紛。二、企業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是什么?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4、變更后的
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勞動
合同的解除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如果是以崗位消失為借口進行勞動
合同解除是屬于違法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