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財產
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財產
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1、申請財產
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
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
起訴致財產
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
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
執行。
4、
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
保全落空。
二、防范財產
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1、合理確定申請財產
保全范圍。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
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
保全,以達到財產
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
執行。
2、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后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
起訴訟。如果不
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
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范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
起訴,并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措施。
3、加強對被
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
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
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