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中房屋的征收程序是怎樣的?
棚戶區改造中房屋的征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
(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評估
1.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進行協商選擇;
2.評估機構的評估必須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
3.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
4.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申請復議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五)強制拆除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是可以進行司法強拆的。
二、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
1.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面積、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征地書面告知后,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清點,調查結果須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簽字確認。
3.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和調查確認結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并要求聽證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沒有異議的,由申請用地單位或市(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核定的費用標準將征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和失地農民社保費用全額繳入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
5.征地補償款預存后,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一書四方案”,連同以下材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
6.用地批準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告。
7.公告結束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預存款專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