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因為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而言,屬于弱勢群體,且在社會實踐中,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需要法律的傾斜保護。為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關于勞動爭議糾紛在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之前,應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同時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勞動裁定是指由勞動爭議裁定委員會對當事人請求裁定的勞動爭議居中公評與判決。在我國,勞動裁定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請求是勞動爭議裁定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子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裁定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子有必要有當事人的請求,否則,裁定委員會無權裁定該案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矩,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裁定委員會提出書面請求。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許其他合理理由超越規矩的請求裁定時效的,裁定委員會當受理。當事人向裁定委員會請求裁定有必要提交書面請求,請求書應當寫明:申述人名字、工作、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稱號、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職務;被申述人的狀況;申述請求和現實依據;托付署理人的資歷及署理權限;申斥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