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合同終止原因及后果
委托代理
合同是
合同中的一種,它與其他的
合同一樣,要經歷成立、履行、終止等等階段,那么委托代理
合同終止的原因及后果是什么呢?我們今天將較為全面為您普及一下相關的法律常識,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了解相關的知識。
一、終止原因
委托
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
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
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
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
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
合同。
在委托
合同中,
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
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
合同還是無償委托
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
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
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
合同。這是因為,委托
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
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
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
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
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
合同終止。
委托
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
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
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
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
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
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二、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的后果。
委托
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
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
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
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
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關于解除委托
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
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
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無論因為何種原因,委托代理
合同終止的時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
合同終止,代簽經濟
合同終止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另外,我們特別提醒委托代理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一定要有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