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要有結婚證嗎?
沒有結婚證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
起訴離婚的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
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
同居關系的,
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
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后再提起
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
起訴離婚的處理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結婚證、
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離婚證。”由此可見,已經結婚但是結婚證丟失的可以補辦,補辦后可持結婚證身份證及一些材料去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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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要有結婚證,而若是結婚證丟失可以補辦,若是沒有結婚
起訴離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是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