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合同出租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遲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
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二、要求承租人按
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對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進行監督和檢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賃物損失、毀滅,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
合同終止時及時收回租賃物,在
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對出租物按
合同約定的內容檢查驗收,符合規定的條件,按時收回租賃。 四、解除
合同。出租人在監督檢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時發現承租人違反
合同約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可以依
合同法的規定解除
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五、要求恢復原狀。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出租物原狀。 租賃
合同出租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
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承租人提供
合同約定的出租物。 二、保證租賃物符合
合同確定的要求,達到
合同確定的性能與用途。 三、按期對出租物進行維修(
合同約定由承租人維修的除外)。 四、
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如修理或者更換租賃物(法律、
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