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后可以
取保候審嗎?
通常情況下
逮捕之后不能
取保候審,因為
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
逮捕,但如果被
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
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
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對提請
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取保候審。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二、
逮捕后向誰申請
取保候審?
被公安
執行逮捕后,案件還沒有移交到檢察院,這個階段屬于偵查階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
管轄,申請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應當交給公安局辦案人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請
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就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批準由辦案機關進行審查決定,做出答復。
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批準
逮捕后會通知家屬嗎?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后,是會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家屬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
四、批準
逮捕后家屬如何做?
家屬在接到
逮捕通知書后,只能委托律師會見,家屬不能見到他本人。
批準
逮捕后家屬應該及早委托律師介入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可以在第一時間介入到刑事案件中。而偵察程序中,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了解有無被刑訊逼供等情況,代為申訴和控告,以及申請
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等。
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