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可以立遺囑嗎?農村顯然是可以立遺囑對
遺產進行分割處理的,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
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二、遺囑的
執行程序所謂遺囑的
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
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
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
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
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
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
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
執行人,負責
執行遺囑。遺囑
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
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
遺產進行處分。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
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二)編制
遺產清冊,并予宣布;(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
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遺囑的訂立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是農村還是城鎮戶口并沒有直接關系,
遺產所有人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進行遺囑處理,如果涉及到存在強迫或者其它的情況的,則該遺囑是不合法的,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