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合同無效從
合同怎樣是否也無效
合同中一般都存在著很多復雜的關系,有時候一個不小小心,自己的公司可能就會受牽連,或者因為自己的過錯,牽連了其他公司。所以我們在簽署
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主
合同還是從
合同。如果主
合同無效從
合同怎樣是否也無效?關于主從
合同我國有什么法律規定嗎?來解答您的疑惑。
主
合同無效從
合同怎樣是否也無效?答案是肯定的。
一、
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具體來講,根據我國《
合同法》第52條規定,
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
當兩個
合同確實是主從關系時,如果主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從
合同當然也無效。這是因為從
合同是以其主
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
合同。
從
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
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如果主
合同不能依法成立,那么從
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二、怎樣識別主從
合同的關系
從
合同:必須以他種
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
合同。(隨借貸
合同而設立的抵押、質押擔保
合同)
根據
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
合同分為主
合同與從
合同。所謂從
合同,就是以其他
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
合同,例如,保證
合同相對于主債務
合同而言為從
合同。由于從
合同要依賴主
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
合同又被稱為"附屬
合同"。
從
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從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
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
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如下:
1、成立的從屬性:從
合同的成立以主
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2、消滅的從屬性:主
合同消滅,從
合同當然消滅。
3、處分的從屬性:當事人對主
合同的處分,如無特別規定其效力及于從
合同?! ?
主
合同與從
合同的區分,主要意義在于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性和從
合同的從屬性,即從
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
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
合同轉讓,從
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
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
合同也失去效力;主
合同終止,從
合同也隨之終止。
主
合同是無須以其他
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
合同。這種
合同具有獨立性。從
合同,又稱附屬
合同,是以其他
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
合同。主從
合同的關系是基于內容上的彼此實質聯系,又多體現在確定
合同效力、訴訟時效和反映依存關系等方面。
主從
合同均為
合同,均需符合
合同的要件,具備
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
合同屬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綜
合同體,從
合同從效力等方面附屬于主
合同,基于權利的可放棄性及選擇性,主
合同權利人即可以選擇一并
起訴或申請仲裁從
合同當事人,也可有先后順序,抑或放棄權利,因此,在有先后順序的情況下,且從
合同無仲裁
管轄約定的情況下,仍要受主
合同仲裁
管轄的約束就明顯不合法,也不合邏輯了。
另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
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可見,
合同爭議解決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從
合同當然可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爭議解決方式。
從以上的文章我們可以看出一旦主
合同出了問題,從
合同難逃其咎。因此我們在簽署
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研究其中的條條款款,辨別它的主從關系。我國關于主
合同無效從
合同怎樣處理還有很多規定,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去咨詢一些專業律師,畢竟簽署
合同要背負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可掉易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