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以下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
合同(以下稱主
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
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質押的財產為:(附詳細質物清單及出質人所有權證明): (1)質物名稱: (2)規格: (3)數量: (4)帳面價格: 第二條 本
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質押率為_____%,實際質押額為_____(大寫)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在本
合同訂立后五日內將質物移交乙方占有,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_____ 第四條 在質押有效期內,乙方應負責妥善保管質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費_____元整。 第五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質押財產中的_____辦理財產
保險,并將
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
合同約定期限。如主
合同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
保險財產如發生意外損失,所得賠償金應由甲方到_____銀行辦理專項存款,并將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在本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物,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將轉讓所得款項交_____銀行專項存儲,存款單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該款項提前清償債務。 第七條 本
合同項下有關公證、
保險、簽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在本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
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財產: (1)主
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或經延期后仍未履行債務; (2)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質物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
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
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
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主
合同債務人按
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
合同的,質權即自動終止,乙方應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依照本
合同第4條的約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乙方擅自挪用質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為,或返還原物,亦可請求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類似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九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
合同項下債務總額萬分之_____的
違約金。 (5)在本
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出質人同意,變更主
合同條款或轉讓主
合同項下的義務,甲方可自行解除本
合同,并要求乙方返還質物及有關單據。 (6)本條所列
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
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起訴,或者向
合同簽訂地的
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本
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質物移交完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質物清單及有關證書、單據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
合同地點:_____ (注:如果
合同當事人為公民或非法人單位,應由該公民簽字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