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蹤了怎么繼承財產?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蹤后,上述親屬依順序享有代管其財產的權利或者負有代管的義務,以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的權益。然而,如果失蹤人一直下落不明,其個人財產、
債權債務及婚姻關系等難以得到正確處理,那么就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法律規定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可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這一規定,失蹤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財產才能由他的繼承人繼承。但宣告死亡只是法院根據一定法律條件依法對失蹤人推定其為死亡,那么有可能發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組織,應當按照他的請求還原財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以上就是人失蹤了的情況下,怎么對財產進行分割和繼承的處理,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基于實際的失蹤原因而定,并且對于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間,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為兩年以上,如果不夠時間是不可以宣告死亡的。